申請再審人(一審被告、二審上訴人):常熟市阪本大金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蘇省常熟市莫城鎮(zhèn)建橋村七號橋。
法定代表人:蔣道彪,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向彪,江蘇華元民信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一審原告、二審被上訴人):上海日立電器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東新區(qū)金橋出口加工區(qū)云橋路1051號。
法定代表人:沈建芳,該公司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王寶華,上海市中茂律師事務所律師。
委托代理人:吳櫻,女,漢族,1984年11月12日出生,住上海市青浦區(qū)新橋村盈南村29號。該公司職員。
常熟市阪本大金電器有限公司(簡稱大金公司)與上海日立電器有限公司(簡稱日立公司)侵犯商標權糾紛一案,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于2004年9月13日作出(2004)皖民三終字第19號民事判決,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2008年12月26日,大金公司向本院申請再審。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對本案進行了審查,現(xiàn)已審查終結。
大金公司申請再審稱,原審判決認定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商標為馳名商標屬于認定事實錯誤,認定大金公司侵犯日立公司商標權亦屬錯誤。原一審法院依據(jù)日立公司偽造的證據(jù)確定本案的管轄且主審法官在庭審中剝奪了其辯論權利。請求撤銷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2004)皖民三終字第19號判決,判決日立公司賠償其因該判決造成的經濟損失。
日立公司答辯稱,大金公司已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其主體資格已經歸于消滅,最高人民法院應當終結再審程序。日立公司在原審中提供的證據(jù)足以證明原審法院管轄該案符合法律規(guī)定,且原一審法院并未剝奪其辯論的權利。關于本案的實體問題,日立公司的“海立” 及“HIGHLY”商標在2000年和2002年已經達到了馳名的程度,大金公司復制、翻譯、模仿日立公司的馳名商標,在類似商品上使用,侵犯了日立公司的商標權。請求駁回大金公司的申請再審。
本院經審查查明,日立公司于1997年7月14日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簡稱國家商標局)核準注冊第1053532號“海立”文字商標,2001年12月14日核準注冊第1681785號“海立”商標和第1681786號“HIGHLY”商標,前述商標均核定使用在第七類空調壓縮機等產品上。日立公司于2002年在中央電視臺、中央人民廣播電臺等媒體上進行廣告宣傳,并在上海、廣東地方電視臺做了廣告。此外,日立公司還通過《新民晚報》等報紙、《空調商情》、《電器制造商》等刊物做廣告,在青島、長沙、武漢、開封、石家莊等城市做了路牌廣告和燈箱廣告,還通過地鐵車門廣告、地鐵磁卡廣告等多種形式進行廣告宣傳活動。日立公司于2001年度和2002年度投入的廣告費用約1600萬元。日立公司自1999年以來參加了德國、波蘭制冷展、1999年上海、北京制冷展、2001年北京制冷展、2002年中國制冷展等多項制冷行業(yè)的展覽。2001及2002年度日立公司共生產“海立”及“HIGHLY”品牌空調壓縮機222萬臺,銷售200萬臺。日立公司作為“海立”及“HIGHLY”商標權人,通過宣傳策劃及完善產品質量、產品營銷、售后服務等手段,獲得廣大客戶和相關組織的表彰,“海立”商標也被推薦為知名品牌。 “海立”空調壓縮機于2001年、2002年連續(xù)兩年被上海市名牌產品推薦委員會評為上海名牌產品100強。
常熟市海立電器有限公司成立于2001年7月18日,其于2002年5月29日受讓常熟市恒力電器有限責任公司于2001年9月14日注冊的第1634023號“海立”文字和圖形組合商標。2002年11月15日,常熟市海立電器有限公司更名為大金公司。常熟市海立電器有限公司于2002年3月1日申請在第十一類煤氣熱水器、空氣調節(jié)器等商品上注冊第3103249號“海立Haili”商標,并于2003年7月7日被核準注冊。2003年5月27日,安徽省鳳陽縣工商行政管理局以工商通字(2003)第011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扣留財物通知書扣押了鳳陽福聲家電專賣店銷售的常熟市海立電器有限公司及大金公司生產的空調各一臺。2003年6月26日,日立公司以大金公司侵犯其商標權為由,訴至安徽省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大金公司以日立公司提交的扣留財物通知書是偽證為由提出管轄權異議。2003年7月23日,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2003)滁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駁回了大金公司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大金公司不服該裁定,提出上訴。安徽省高級人民法院經審查認為,日立公司向一審法院提交了鳳陽縣工商局工商通字(2003)第011號扣留財物通知書的原件,該通知書表明了大金公司生產的海立、阪本大金空調在滁州轄區(qū)內鳳陽縣福聲家電專賣店被鳳陽縣工商局扣留封存的事實。鳳陽縣工商局12315執(zhí)法大隊作為鳳陽縣工商局的職能部門,其出具的鳳陽縣工商局沒有查封空調事實的證明,不能否定鳳陽縣工商局依法作出的工商通字(2003)第011號扣留財物通知書的事實存在,且12315執(zhí)法大隊以該名義出具證明時該名稱已經不存在,其出具的證明不具有相應的證明力。因此大金公司關于日立公司提交的扣留財物通知書是偽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并于2003年9月16日以(2003)皖民三終字第20號裁定駁回大金公司上訴,維持(2003)滁民三初字第2號民事裁定。
本院另查明,2005年9月27日,蘇州市常熟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銷了大金公司的營業(yè)執(zhí)照。
本院認為,本案主要有以下爭議焦點:1、大金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2、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3、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大金公司的辯論權的問題;4、大金公司在空調產品上使用“海立Haili”標識是否侵犯了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
1、關于大金公司的訴訟主體資格問題。吊銷企業(yè)法人營業(yè)執(zhí)照,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據(jù)國家工商行政法規(guī)對違法的企業(yè)法人作出的一種行政處罰。企業(yè)法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程序結束并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后,該企業(yè)法人才歸于消滅。因此,企業(yè)法人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后至被注銷登記前,該企業(yè)法人仍應視為存續(xù),可以自己的名義進行訴訟活動。本案中,雖然大金公司已于2005年被吊銷營業(yè)執(zhí)照,但在其辦理注銷登記前,仍然可以其名義向本院申請再審。
2、關于原審法院對本案是否有管轄權的問題。原審法院在(2003)皖民三終字第20號終審裁定認定大金公司關于日立公司提交的扣留財物通知書是偽證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本案有管轄權,該裁定已經發(fā)生法律效力,大金公司并未就此裁定提出申請再審。且在本院審查過程中,大金公司亦未提出足以采信的證據(jù)推翻上述認定,因此大金公司關于該扣留財物通知書為偽證的申請再審理由不能成立,原審法院對本案依法行使管轄權并無不當。
3、關于原審法院是否剝奪了大金公司的辯論權的問題。本院經審查原審卷宗并請大金公司在本院主持的庭審中當庭質證,原審法院依法公開開庭并保障了雙方當事人訴訟權利的行使,不存在剝奪大金公司辯論權的情況。因此,大金公司此項申請再審理由亦不能成立。
4、關于大金公司在空調產品上使用“海立Haili”標識是否侵犯了日立公司的“海立”及“HIGHL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問題�!吨腥A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二條第(一)項規(guī)定,未經商標注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的行為,屬于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 本案中,根據(jù)日立公司的起訴書及其向原審法院提交的證據(jù),日立公司指控大金公司的侵權行為是在空調產品上使用“海立Haili”標識,侵犯了其“海立”及“HIGHLY”注冊商標專用權。本案被訴侵權產品空調和日立公司享有“海立”注冊商標專用權的空調用壓縮機,雖然在《商標注冊用商品和服務國際分類表》及《類似商品和服務區(qū)分表》中屬于不同類別,但兩類產品的功能、用途、生產部門基本相同,雖然在銷售渠道、消費對象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別,但相關公眾一般會認為兩者之間存在某種特定聯(lián)系,容易造成混淆,應認定為類似商品。大金公司在空調上使用的“海立Haili”標識與日立公司的“海立”、“HIGHLY”相比,兩者漢字完全相同,讀音近似,應當認定為近似商標。大金公司未經許可,在日立公司享有注冊商標專用權的類似商品上使用了與日立公司注冊商標相近似的商標,侵犯了日立公司的注冊商標專用權,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原審法院認定大金公司使用“海立Haili”標識構成對日立公司“海立”及“HIGHLY”注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并判令其停止侵權并無不當。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本案認定構成侵犯注冊商標專用權成立不需要以認定涉案商標為馳名商標為前提,因此原審法院認為本案構成侵犯商標權應以認定涉案商標為前提并將該商標認定為馳名商標,顯屬不當,本院予以糾正,但此認定并不影響原審法院對本案實體的處理結果,大金公司關于其不構成侵犯日立公司商標權的再審申請理由不能成立。
綜上,大金公司的再審申請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九條的規(guī)定,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一款之規(guī)定,裁定如下:
駁回常熟市阪本大金電器有限公司的再審申請。 |